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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假冒欧莱雅产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05 阅读次数:1533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4月,邵某在贵溪市时代广场经营“发歌美容美发用品中心”。2010年5月24日、2012年3月15日,邵某在淘宝网上分别使用其妻刘某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注册了“刘××2896”和“秀发之美批发商行”两家网店。
经查,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邵某先后从郑某、钟某等处购进假冒欧莱雅精油、欧莱雅倒膜、欧莱雅冷烫产品,其中欧莱雅精油进价为每瓶 3.8元~5元不等,进货总金额19845元。邵某明知购进的欧莱雅美发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通过两家网店对外销售,并安排亲戚、朋友通过虚假购 买并刷好评的方式提升网店信誉。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邵某将假冒欧莱雅精油按每瓶9元~18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总销售金额达 74771.4元,其中“刘××2896”网店销售金额18016.9元,“秀发之美批发商行”网店销售金额56754.5元。此外,邵某还雇用他人虚假 购买了20829元的产品,通过虚假刷好评的方式提高其网店信誉。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发歌美容美发用品中心”依法扣押大量欧莱雅精油、倒膜、冷烫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欧莱雅和L′OREAL注册商标的产品。正 品欧莱雅精油市场价每支108元,欧莱雅倒膜市场价每盒240元,欧莱雅冷烫产品市场价每盒29元。邵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6 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监视居住。
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价格长期采购、销售假冒欧莱雅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4月,邵某在贵溪市时代广场经营“发歌美容美发用品中心”。2010年5月24日、2012年3月15日,邵某在淘宝网上分别使用其妻刘某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注册了“刘××2896”和“秀发之美批发商行”两家网店。
经查,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邵某先后从郑某、钟某等处购进假冒欧莱雅精油、欧莱雅倒膜、欧莱雅冷烫产品,其中欧莱雅精油进价为每瓶 3.8元~5元不等,进货总金额19845元。邵某明知购进的欧莱雅美发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通过两家网店对外销售,并安排亲戚、朋友通过虚假购 买并刷好评的方式提升网店信誉。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邵某将假冒欧莱雅精油按每瓶9元~18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总销售金额达 74771.4元,其中“刘××2896”网店销售金额18016.9元,“秀发之美批发商行”网店销售金额56754.5元。此外,邵某还雇用他人虚假 购买了20829元的产品,通过虚假刷好评的方式提高其网店信誉。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发歌美容美发用品中心”依法扣押大量欧莱雅精油、倒膜、冷烫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欧莱雅和L′OREAL注册商标的产品。正 品欧莱雅精油市场价每支108元,欧莱雅倒膜市场价每盒240元,欧莱雅冷烫产品市场价每盒29元。邵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6 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监视居住。
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价格长期采购、销售假冒欧莱雅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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