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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美宝莲”一审被判赔偿12万元
发布时间:2011-12-15 阅读次数:1595
“美宝莲”商标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并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MYBELIVE”与“MAYBELLINE”,哪一个是正宗的“美宝莲”商标?相信多数人难以辨清。上海市的一家化妆品企业就搭“顺风车”,生产仿美宝莲的3D水晶璀璨唇彩等商品,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络销售。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令该企业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法国莱雅公司(L‘OREAL)人民币12万元。
成立于1907年的莱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之一。“美宝莲MAYBELLINE”作为原告旗下品牌,1995年登陆中国市场,并在第3类化妆品上拥有“WATER SHINE”等商标专用权。
然而,莱雅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标有“MYBELIVE“、“WATER SHINE”、“美国美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的唇彩、睫毛膏、腮红。经查,这些商品的生产商为本市闵行区的一家企业,注册于2005年9月。此前,这家企业曾多次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莱雅公司认为,这些产品与自己的产品种类相同、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被告在商品上还标注“美国美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是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莱雅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官首先尝试进行调解,但被告抵触情绪强烈,坚称自己没有侵权。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难以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搁浅。经过两次庭审,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MYBELIVE“、“WATER SHINE”与莱雅公司的商标 “MAYBELLINE”、“WATERSHINE”构成近似或相同,而被告在商品上使用“美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字样,则出于搭便车的意图,易造成市场混淆,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美宝莲”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合议庭酌定被告赔偿12万元。
成立于1907年的莱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之一。“美宝莲MAYBELLINE”作为原告旗下品牌,1995年登陆中国市场,并在第3类化妆品上拥有“WATER SHINE”等商标专用权。
然而,莱雅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标有“MYBELIVE“、“WATER SHINE”、“美国美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的唇彩、睫毛膏、腮红。经查,这些商品的生产商为本市闵行区的一家企业,注册于2005年9月。此前,这家企业曾多次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莱雅公司认为,这些产品与自己的产品种类相同、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且,被告在商品上还标注“美国美宝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是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莱雅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官首先尝试进行调解,但被告抵触情绪强烈,坚称自己没有侵权。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难以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搁浅。经过两次庭审,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MYBELIVE“、“WATER SHINE”与莱雅公司的商标 “MAYBELLINE”、“WATERSHINE”构成近似或相同,而被告在商品上使用“美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字样,则出于搭便车的意图,易造成市场混淆,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的“美宝莲”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合议庭酌定被告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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