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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药商标遭山西药企侵权达7年 终审获赔500万
发布时间:2011-12-14 阅读次数:1498
品牌知名度高,就容易被别人“搭便车”,开创了我国大规模生产抗生素历史的华药集团,便遭遇了山西一家制药企业长达7年的侵权。日前,河北省高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华药集团被判获赔500余万元。这一案件在保护药企合法利益的同时,对商标侵权、制售假药者也将是震慑和打击。
2009年,食品商务网上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药,其中一药品所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消息公布,华药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冒用,而冒用华药商标的企业也确实曾与华药有过一段交集。
据了解,“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999年11月,华药集团兼并其控股股东,并将企业名称更名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2002年2月华药集团退出兼并,由于股权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应更换名称,并在2003年底在产品包装及新生产的产品中停止使用华药商标。
但是直至2009年不合格产品在网上曝光,华药集团才知道山西博康对其商标的使用从未停止。
2010年3月、7月,华药集团两次向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随后,华北制药集团又分别在《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上连发声明,澄清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无隶属关系,并表示正在通过各种途径敦促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但2010年10月,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上仍有生产厂商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药品,华药商标仍被使用。2010年11月,华药集团将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名称,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北制药集团造成的损失以及制止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石家庄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000000元,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在健康报社、中国医药报社刊发声明的费用共计42800元;被告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判决后,2011年8月15日,原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但朗致集团不服判决,就营业利润的认定等问题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最终省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9年,食品商务网上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劣药,其中一药品所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消息公布,华药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冒用,而冒用华药商标的企业也确实曾与华药有过一段交集。
据了解,“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999年11月,华药集团兼并其控股股东,并将企业名称更名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2002年2月华药集团退出兼并,由于股权变更,根据有关规定,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应更换名称,并在2003年底在产品包装及新生产的产品中停止使用华药商标。
但是直至2009年不合格产品在网上曝光,华药集团才知道山西博康对其商标的使用从未停止。
2010年3月、7月,华药集团两次向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随后,华北制药集团又分别在《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上连发声明,澄清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无隶属关系,并表示正在通过各种途径敦促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但2010年10月,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出货单上仍有生产厂商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药品,华药商标仍被使用。2010年11月,华药集团将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名称,赔偿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北制药集团造成的损失以及制止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石家庄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000000元,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在健康报社、中国医药报社刊发声明的费用共计42800元;被告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判决后,2011年8月15日,原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但朗致集团不服判决,就营业利润的认定等问题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最终省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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