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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阿迪达斯三道杠变四道杠
发布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1918
在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沈阳中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于昨日启动,同时公布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经典案例。法院领导表示,“这些案例,或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或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1997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成立。 15年间,结案数量从1997年的36件递增到2011年的503件;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29件。审理的案件数约占同期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一半。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
沈阳知识产权案例15年翻14倍,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著作权案件
大幅增长;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求加大;三是公众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
案例1:“山寨”阿迪达斯三道杠变四道杠
案情:
运动鞋身上的标识咋是四道杠?原来这鞋不是阿迪达斯的。
法院通过比对,确认两者斜杠的位置及高度、宽度与鞋体尺寸所形成的比例基本相同;斜杠自后向前延伸并有一定的倾斜角度,“四条杠”的倾斜角度与“三道杠”商标的倾斜角度基本相同;斜杠的两端分别与鞋底和鞋帮的边缘相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未经允许将阿迪达斯的商标作为装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点评: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系享誉世界的知名体育用品设计制造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得到及时保护,势必产生国际影响。此前,在我国同类案件中,尚无认定“四条杠”标识侵犯“三条杠”商标的先例,因此,具有突破性意义。
案例2:都是“整肠生”哪个是真的
案情:
大药房卖的“整肠生”,包装上印的专利号都一样,咋生产厂家不一样?
沈阳第一制药公司拥有“整肠生”的发明专利,“整肠生”是企业支柱产品。
被告北京某药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药品擅自在包装盒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专利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整肠生”发明专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原告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及被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产品销售的范围、数量、产品包装对产品销售的影响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点评:北京某药业公司曾经取得过该专利权。但是,在涉案专利归属原告后、被告继续使用带有原告专利号的包装盒,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为快速清理市场、避免损失扩大,本案在庭审后立即下判,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案例3:沈阳双喜压力锅怎么成了广东
案情:
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1956年,是我国第一口压力锅的生产厂家。2011年被评为“中国炊具十大品牌”之一。
2011年4月27日,原告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压力锅两个。该产品外包装及锅身侧面均突出使用了“大红雙喜”商标,不过这两个压力锅却是广东货。
原来被告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虽然是“大红雙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电压力锅。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在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
点评:本案被告中山市某电器公司虽然有“大红雙喜”注册商标,但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普通压力锅产品。被告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有特定关系,攀附原告品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4:“山寨”牛肉面大王被“李先生”告上法庭
案情: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牛肉面半成品;销售牛肉面;牛肉面快餐及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等。
被告胡XX是沈阳市和平区浑南易和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长白店)业主,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的“牛肉面大王店”成立于2010年7月20日,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经营面馆的招牌上、店内椅子后背上、店内提供的餐巾纸上、筷子袋上,以及碗外边缘印有“mr.lee”及头像标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
点评:本案原告“李先生”是我国家喻户晓的餐饮企业,连锁店遍布全国各地。被告与原告从事的是相同的服务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5:这个“米其林”英文名咋这么别扭
案情:
门前的广告牌子上显著的“招手的面包小人”、英文字母“MAIQILIN”、“米其林机油”字样,这是米其林么?等等,仔细看,人家米其林的英文应该是“MICHELIN”。
沈阳的林先生从广告宣传册上登载的厂商为“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润滑油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有“MAIQILIN”,林先生就在其经营场所店面的广告牌上也用上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销售的涉案润滑油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商标,且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侵权成立。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虽然米其林 (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的名称能够让公众产生其与原告是关联企业的误导情形,但被告作为在本行业经营的销售商,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应该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1997年10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成立。 15年间,结案数量从1997年的36件递增到2011年的503件;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29件。审理的案件数约占同期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总量的一半。获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
沈阳知识产权案例15年翻14倍,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著作权案件
大幅增长;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求加大;三是公众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
案例1:“山寨”阿迪达斯三道杠变四道杠
案情:
运动鞋身上的标识咋是四道杠?原来这鞋不是阿迪达斯的。
法院通过比对,确认两者斜杠的位置及高度、宽度与鞋体尺寸所形成的比例基本相同;斜杠自后向前延伸并有一定的倾斜角度,“四条杠”的倾斜角度与“三道杠”商标的倾斜角度基本相同;斜杠的两端分别与鞋底和鞋帮的边缘相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州某体育用品公司未经允许将阿迪达斯的商标作为装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点评: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系享誉世界的知名体育用品设计制造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得到及时保护,势必产生国际影响。此前,在我国同类案件中,尚无认定“四条杠”标识侵犯“三条杠”商标的先例,因此,具有突破性意义。
案例2:都是“整肠生”哪个是真的
案情:
大药房卖的“整肠生”,包装上印的专利号都一样,咋生产厂家不一样?
沈阳第一制药公司拥有“整肠生”的发明专利,“整肠生”是企业支柱产品。
被告北京某药业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药品擅自在包装盒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专利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整肠生”发明专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原告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及被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产品销售的范围、数量、产品包装对产品销售的影响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点评:北京某药业公司曾经取得过该专利权。但是,在涉案专利归属原告后、被告继续使用带有原告专利号的包装盒,生产、销售侵权商品。
为快速清理市场、避免损失扩大,本案在庭审后立即下判,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案例3:沈阳双喜压力锅怎么成了广东
案情:
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1956年,是我国第一口压力锅的生产厂家。2011年被评为“中国炊具十大品牌”之一。
2011年4月27日,原告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压力锅两个。该产品外包装及锅身侧面均突出使用了“大红雙喜”商标,不过这两个压力锅却是广东货。
原来被告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虽然是“大红雙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电压力锅。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在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
点评:本案被告中山市某电器公司虽然有“大红雙喜”注册商标,但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普通压力锅产品。被告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有特定关系,攀附原告品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4:“山寨”牛肉面大王被“李先生”告上法庭
案情: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牛肉面半成品;销售牛肉面;牛肉面快餐及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等。
被告胡XX是沈阳市和平区浑南易和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长白店)业主,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的“牛肉面大王店”成立于2010年7月20日,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所经营面馆的招牌上、店内椅子后背上、店内提供的餐巾纸上、筷子袋上,以及碗外边缘印有“mr.lee”及头像标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
点评:本案原告“李先生”是我国家喻户晓的餐饮企业,连锁店遍布全国各地。被告与原告从事的是相同的服务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5:这个“米其林”英文名咋这么别扭
案情:
门前的广告牌子上显著的“招手的面包小人”、英文字母“MAIQILIN”、“米其林机油”字样,这是米其林么?等等,仔细看,人家米其林的英文应该是“MICHELIN”。
沈阳的林先生从广告宣传册上登载的厂商为“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润滑油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有“MAIQILIN”,林先生就在其经营场所店面的广告牌上也用上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销售的涉案润滑油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商标,且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侵权成立。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虽然米其林 (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的名称能够让公众产生其与原告是关联企业的误导情形,但被告作为在本行业经营的销售商,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应该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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