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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媳妇”拖把遭侵权获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8-01   阅读次数:1744

      广西桂林3名个体工商户制造、销售假冒“好媳妇”牌胶棉拖把,不仅被工商部门查处还惹来官司成了被告。近日,制假卖假者因商标侵权共赔偿原告10万元。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专业清洁用品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多种新型PVA胶棉拖把、平板拖、棉纱拖把、PP扫把、垃圾铲及各种厨房卫浴清洁用品。该公司于2005年1月1日获得“好媳妇”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1类家用海绵、海绵夹持器、清洁抹布、拖把、扫帚上。2011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发现桂林市场上有多款假冒“好媳妇”商标的胶棉拖把销售。2011年底,该公司向桂林市工商部门举报,称位于中山北路的一家日用品批发部销售的“好媳妇”牌拖把是假冒该公司商标产品。工商部门经调查属实,依法查处了这家批发部,并查获了位于灵川县八里街一出租房内的假冒“好媳妇”牌拖把仓库。2012年1月初,在得知制假卖假者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后,该公司为了维护企业权益,将3名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共同支付46万元的赔偿。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日用品拖把批发部经营者万某辩称,他不是假冒拖把的生产者,所销售的假冒拖把是从他人处购进的,进货时他并不能辨认商品的真伪。而且购回的240把拖把只对外销售出了9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大,觉到有点委屈。两名制假个体户虽然愿意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对等的赔偿责任,但表示原告索赔的数额太高,他们不能接受。叠彩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批发部经营者万某赔偿原告3.5万元,制售假冒商品的两名个体工商户被判共同赔偿原告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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