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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是来自法国的“鳄鱼”,一只是来至广东的“名鳄”,两条“鳄鱼”在服装商品上的不期而遇,引发了一场长达十数年的商标行政诉讼案。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广东名鳄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名鳄公司)在服装上注册的“名鳄”图文商标,因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法国鳄鱼公司)在先确权的“鳄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并且两件商标同使用在服装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法院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名鳄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开发为一体的服装企业,该公司早在2003年通过受让取得“名鳄”图文商标(“名鳄”商标原注册人为普宁市流沙花都制衣厂,此公司早在1997年9月在国际分类表25类服装商品上提出此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期内遭法国鳄鱼公司异议)。
法国鳄鱼公司引证的“鳄鱼”商标早于1980年10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25类服装商品。历经续展此商标有效期已延至2020年10月。
历经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均审查认为,两件涉案商标区别不大,在“鳄鱼”确权在先的情况下,其“名鳄”图文商标的若准予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据此,裁定“名鳄”图文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名鳄公司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商评委裁定依法有据,遂均判决维持“名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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