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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宣判“扬子江”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李春红认为扬子江饭店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观点不能成立,驳回李春红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4月20日,本报以《21岁“扬子江”饭店尚能饭否?》为题,报道“扬子江”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李春红状告湖北扬子江饭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被告扬子江饭店则称原告为恶意抢注商标,庭审中双方激辩近2小时。争议焦点在被告扬子江饭店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庭审完毕,原告代理律师同意调解,而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昨日(19日)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扬子江饭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从实际使用形态、行业习惯、使用时间及由来、主观心理、客观后果等因素看,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李春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春红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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