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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争议“百度BADGE”
发布时间:2012-07-21   阅读次数:1413

       一件是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软盘、光盘、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的“百度”商标(第1582435号,下称引证商标),一件是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话筒、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麦克风、警笛等的“百度BADGE及图”商标(第3560823号,下称争议商标),后者的注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百度BADG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于2000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并于2001年5月确权。2003年5月,广东省恩平市某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2004年12月获得确权。2010年1月,深圳市三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三木电器)受让取得争议商标,将其投入使用进行宣传。2012年1月,争议商标又被核准转让给广州市夏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夏浦公司)。

      2009年12月,百度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要理由为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先,经过百度公司长期大量、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百度公司引证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百度公司的利益。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拥有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部门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该两件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该裁定结果,百度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据悉,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夏浦公司已提起上诉,本报将对后续进展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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