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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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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7日,李国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770797号“黑人HEIREN”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第960658号商标系“黑人”纯文字商标,于1992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牙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7年3月13日,第1260153号“黑人”加背景组合商标,于1997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6日,目前上述两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维公司)。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后,好维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好维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可以引证商标在“牙膏”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汉字和汉语拼音与引证商标汉字组合相同,但引证商标“黑人”是固定汉字搭配,独创性较弱。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被异议商标采用中文“黑人”及汉语本身无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故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好维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好维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主要理由仍是基于其损害了其在先使用和注册的“黑人”系列商标的相关权利并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故该理由仍可归结为对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而非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消极影响,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二、好维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中,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及证明事实发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部分证据系原告及相关联公司的自制文件且缺乏佐证,尽管可以证明“黑人”系列商标在牙膏商品上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历史悠久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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