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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商标诉讼 扬州发出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发布时间:2014-06-10   阅读次数:1338

   “行为保全”其实和千家万户都密切相关,但是目前还处在“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可以对另一方的行为做出“限制”。记者近日获悉,邗江法院日前发出了全市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风云突变

    老公发起三场诉战

    誓要“夺回”商标

    市民王辉和赵丽是20多年的夫妻了,然而从去年开始,他成了原告,赵丽成了被告。王辉诉称,2010年,他和赵丽以家庭财产作资金,共同创办了一家个体户品牌,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李丽的名字。2013年,赵丽瞒着他,把一个在扬州已经小有名气的品牌转让给了吴明,转让价格为28万元。

    王辉认为,上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他作为个体户的“掌门”之一并不知情,赵丽擅自把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商标转让给吴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2013年,他在老家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然而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王辉的起诉。王辉继续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不过依旧没能让他如愿。

    今年5月份,他再次到邗江区法院起诉,这一次他不再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而且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战火又起

    借新法“东风”申请叫停转让行为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赵丽完全可以先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执照,他们的商标也就随之注销,再由吴明抢注这个商标。

    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却给这种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假如王辉确实不知情,或者利益受损,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赵丽即将实施的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行为保全”,说白了就是在没有宣判之前,对这一行为“暂时叫停”。

 

    新《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王辉得知这一法律条文,于是向邗江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希望法院裁定暂不允许赵丽注销那个个体工商户执照。

    一波又起

    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邗江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王辉提出的保全事项属于行为保全,他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在审理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结束之前,如果不禁止赵丽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将可能导致王辉的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赵丽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这也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我市发出的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由于目前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案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王辉对赵丽“侵吞夫妻共有财产”的指责是真是假还不得而知,不过两人的感情已经风雨飘摇,赵丽曾起诉离婚。赵丽诉称,他们结婚之初关系还不错,但是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期没有生活在一起,导致感情日渐淡薄,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行为保全”让耍无赖者

    没了后路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表示,发出了首张“行为保全”禁令,对于今后合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一制度和千家万户都密切相关。法律专家指出,日常的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些被告耍无赖,要么偷偷转移财产,要么采取各种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在以前,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告的财产暂时冻结,让他不能随便转移,可是有些行为还是能一定程度挑战法律权威。例如某公司老板拖欠民工工资被告到法院,即使民工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保全的财产不够支付工资,那么工人依旧不算胜诉,而以前的话,老板是可以申请注销自己的公司的,这样一来,工人日后想找公司讨薪,难度就更大了,而有了“行为保全”,就是一切可能干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一来民工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老板禁止注销公司,会更利于维权。“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很多诉讼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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