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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真假“小肥羊”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3-04-15   阅读次数:1574

       4月10日,菏泽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让持续了3个月的真假“小肥羊”案尘埃落定,该区两家涉嫌商标侵权的火锅店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以2万元、4.5万元罚款。

  今年年初,菏泽市工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菏泽开发区人民路及和平路上的“小肥羊”火锅店,均为非正规的“小肥羊”加盟店,涉嫌侵犯“小肥羊”注册商标。

  据悉,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03年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包括餐厅、饭店等,“小肥羊”商标与2004年11月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后发现,位于人民路的火锅店为上下两层,外墙壁门头有醒目牌匾,内容为“小肥羊”文字及卡通羊头图案,店外一楼电子屏显示“小肥羊”火锅店优惠酬宾活动宣传文字;位于和平路的火锅店除醒目牌匾外,店内装潢等随处可见“小肥羊”文字及卡通羊头图案。

  经查明,两家火锅店均未无法提供与“小肥羊”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关的证据材料。

  据当事人介绍,为吸引顾客,其经营的火锅店参照全国连锁火锅店“小肥羊”的样式进行了装修,并在火锅店门头使用卡通羊头图案及“小肥羊”字样,与内蒙古小肥羊连锁有限公司注册的卡通羊头图案商标极为相近,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开发区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极为相近的图案、文字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开发区工商分局责令两家火锅店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00元、4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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