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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争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3-04-01   阅读次数:1822

        阿美和阿华是亲姐弟,弟弟阿华经营着姐弟共有的珠宝商行,并拥有商行名下的两个珠宝商标。随着商标价值的增长,阿美要求将两个珠宝商标转回自己名下,遂要求阿华返还珠宝商标。阿华不同意,阿美遂起诉至法院。罗湖法院一审支持了阿美的诉讼请求,阿华没有提出上诉,现裁判文书已生效。

  共同创业

  阿美和阿华姐弟一起在深圳田贝经营珠宝首饰,早期的创业十分艰辛,全靠姐弟之间互相扶持才能支撑,彼此之间除了血浓于水的亲情,还有对美好未来的共同向往与追求。经过齐心协力打拼,姐弟的努力终于得到回报。2006年,姐弟开设了自己的珠宝商行,并于次年申请了自己的珠宝商标。

  为了便于操作,基于信任,阿美让阿华作为珠宝商行的投资人,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珠宝商行名下的珠宝商标也顺理成章地成了弟弟名下的财产。

  商标升值

    随着珠宝行业的蓬勃发展,姐弟所有的珠宝商标价值也在一路飞速增长,从一文不名到价值不菲,姐弟的生活也更加富足。然而,姐弟之间的信任却逐渐淡薄。2011年,阿美要求阿华返回其名下的珠宝商标。经过多次协商,2011年6月5日,姐弟两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两个注册的珠宝商标归阿美所有,阿华应于2011年6月7日无偿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阿华当时还同意在协议书签订后将其名下的珠宝商行注销。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阿华未及时履行以上协议,两姐弟遂于同年6月11日达成补充协议,阿华再次确认同意将两个注册珠宝商标于2012年1月1日前办理完成变更手续至阿美名下,同时,阿华同意于2012年1月15日完成珠宝商行的注销手续。然而,协议签订后,阿华一直未履行约定义务,阿美因此将阿华告上法院,要求阿华将两个注册的珠宝商标变更登记到其名下。

  谁是主人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谁是涉案两个珠宝商标真正的主人?姐弟两人在2011年两次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按照工商登记信息,两个注册的珠宝商标权利人为阿华所投资的珠宝商行。究竟是姐姐见财起意、想夺取弟弟所有的资产?还是弟弟背信弃义、想占有姐姐的东西?姐弟两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存在胁迫等违法的情形。为此,需要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佐证,才能确认谁是真正的主人。

  法庭上,阿美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第一,涉案两个珠宝商标是由阿美出面申请的。2007年6月5日,阿美代表珠宝商行,与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商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该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替该珠宝商行申请涉案两个珠宝商标。当日,该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阿美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证明两笔商标注册费是由阿美支付的。第二,2011年6月5日,阿美和阿华签订《协议书》,确认珠宝商行是阿美以阿华名义在罗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协议书》上除了阿美及阿华的签名、手指印确认之外,还加珠宝商行的印章。

  法院认为,本案是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阿美和阿华之间订立的《协议书》及补充内容均为商标权转让合同,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时,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本案中,阿华作为珠宝商行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的负责人,两次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两个珠宝商标转让给阿美,且《协议书》及补充内容均由珠宝商行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在阿华不能举证证明《协议书》及补充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法定可撤销或可变更等情形时,应当严格依照约定,将涉案两个珠宝商标转让给阿美,由此,阿美才应该是涉案两个珠宝商标真正的主人。

  2012年12月28日,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阿美办理涉案两个珠宝商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涉案两个珠宝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阿美。判决送达后,阿美及阿华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案件现已审结。

  法官点评

  罗湖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黄天姣法官认为,涉案两个珠宝商标虽然登记在阿华名下,但是对于商标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阿美提交的证据显示当时是由其出面委托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的,商标注册费也是由其缴纳的,且事后阿华曾确认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属于阿美所有,并同意转让商标,因此,在阿华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姐弟之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阿华应当依约进行变更登记,将涉案两个珠宝商标还给阿美。

  同时,法院也以此案提醒大家,亲戚朋友之间基于信任产生经济关系,必须要立有字据,并予以保存。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话俗理不俗。若没有法律意识,则很可能导致亲戚反目、朋友成仇。以本案为例,如果阿美没有保留多年前申请涉案两个珠宝商标的证据材料,并且在阿华同意转让商标的时候签订字据,则根本不可能拿回两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届时法律途径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极有可能导致民事纠纷升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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