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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争议“新民”商标
发布时间:2013-03-20   阅读次数:1707

         作为中国出版时间最长的晚报,创刊于1929年的《新民晚报》为许多读者所喜爱。早在2006年《新民晚报》就曾以不菲的品牌价值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然而当“新民”二字被他人在先注册为商标后,作为《新民晚报》的主办单位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称文汇集团)的撤销申请能否得到支持?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撤销“新民”商标在报纸类商品上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4845444号“新民”商标,由安徽省寿县隐贤镇竹套村村民郭本恒于2005年8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印刷品、文件夹等商品上。2010年文汇集团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评委作出撤销裁定后郭本恒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

  记者了解到,《新民晚报》虽然创刊很早,但其中的“新民”二字一直作为报纸名称使用,直到2006年文汇集团才申请注册了第5195895号“新民XINMIN”文字商标。因此郭本恒认为,文汇集团在先使用的是报纸名称,而不是注册商标,其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而争议商标与文汇集团实际使用的“新民报”“新民晚报”在外观、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不同,自己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注。

  “新民”作为报纸名称究竟能否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虽然“新民”系作为报纸名称使用,但在客观上亦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视为未注册商标。考虑《新民晚报》的发行时间和范围,郭本恒应当知道他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报纸上使用“新民”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其仍在报纸及与报纸类似的图画、印刷品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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