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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DI”商标权人起诉奥特莱斯店铺侵权 索赔百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11-14 阅读次数:938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三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彰显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11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五起案件作出集中宣判。
其中,既有因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公诉的刑事案件,也有奥特莱斯店铺因销售从国外进口的FENDI产品而被商标权利人索赔百万的案件,还有外贸公司因在出口的手提包等产品上使用格子标识而被BURBERRY“格子图形”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案件,以及一起发生在两家均向印度出口货物的企业间的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对规范中国企业按照“一带一路”战略部署“走出去”的过程中的行为有显著作用。
当天,浦东法院还对一起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5万元。
起诉奥特莱斯店铺侵权 “FENDI”商标权人索赔百万被驳回
本案原告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FENDI ADELE S.R.L.)是“FEND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经营昆山首创奥特莱斯商场,被告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益朗公司)租赁了该商场1500多平米的店铺用于经营包括FENDI在内的多个品牌。
原告诉称,未经其授权,被告益朗公司擅自在店铺店招、外墙指示牌、折扣信息指示牌、店内装潢、销售票据、购物袋等处,被告首创公司在宣传册、楼层指示牌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FENDI”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两被告辩称,涉案店铺销售的FENDI产品为正牌产品,并已办理入关手续。被告在店招等处使用的“FENDI”、“芬迪”标识仅仅用于标识其销售商品的来源,属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其宣传推广行为也是为了实现其销售“FENDI”正牌产品而做的推广和宣传,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故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判决。
承办法官杜灵燕表示,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涉案商品经原告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对原告而言,其已从该商品的首次销售中收回了投资、获得了其应得的利润。在商品首次出售后,如果还允许商标权利人在商品的再次销售中,干涉他人合理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无疑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被告人王某、姚某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在本次集中宣判中,被告人王某、姚某因先后销售800多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原来,王某、姚某多年前便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解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购买渠道之后,两人便相互勾结,牟取不法利益。
经查,2015年10月、12月,王某分别从程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入假冒“贵州茅台”普通装、15年陈酒,加价后分别以36.6万、11.15万、12.53万的价格销售给姚某,姚某后将部分假酒再次加价售予他人。王某的涉案金额逾60万元,姚某的涉案金额近30万元。
相关假酒均发货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再由姚某安排人员运走。2016年1月、3月,王某、姚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姚某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浦东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
浦东法院副院长朱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推进,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增长态势。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上海自贸区扩区前,浦东法院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量仅为48件、34件,扩区后至今年9月底已迅速上升至4022件、3798件。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对一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作出集中宣判,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促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自贸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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