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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日头火”,哪个真哪个假 临桂查处桂林餐饮名店克隆店
发布时间:2014-08-08   阅读次数:157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一家叫“日头火”的快餐店开业不久,即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

  6月15日,日头火快餐店的开业引来人们的关注。但它可不是桂林餐饮名店“日头火”在临桂县开的分店,而是临桂人李某克隆日头火公司招牌、店内外装饰的产物,冒充“日头火”来忽悠消费者。有业内人士称,这是当地最明目张胆的克隆名店事件。

  “我公司曾被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十佳餐饮企业’称号,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最佳特色餐饮名店’称号,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授予‘广西桂菜名小吃’称号。日头火为我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3类(快餐店、饭店)服务项目上的商标。该临桂小店未经食品、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开业,并且盗用我公司商标、字号及装饰图形经营食品,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且是对我公司商誉的损害。”6月30日,桂林市日头火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临桂县工商局投诉举报时说。该公司向工商局提供了对方侵权的证据,强烈要求严厉查处。

  临桂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几乎看不出该快餐店与桂林日头火连锁快餐店的招牌、装潢有什么不同,真假难辨,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决定对此行为立案处理。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今年5月,李某装修快餐店时,想到日头火快餐店的招牌、装饰十分喜庆,而且名称有个“火”字,认为借别人的名气,自己的生意肯定会火。于是他就叫人按“日头火”的招牌、装饰,一模一样照做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虽辩称不懂《商标法》,但最终还是承认了其假冒日头火注册商标,以“日头火”名义进行经营的事实。

  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临桂县工商局认为,李某所开快餐店尚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且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店面牌匾、橱窗、餐具、价目表等处使用,使用的范围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类似,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该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7月22日,临桂县工商局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日头火”字样的招牌及装潢,销毁侵权制品并处以罚款,桂林日头火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据悉,由于李某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日头火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拟根据有关法律,以李某侵犯其日头火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开支的有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负责人说:“起诉赔偿不是为钱,而是为打击假权假冒行为,增强餐饮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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