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7-2107-1773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锦绣江南”商标权纠纷“渝湘江南”被判赔4万
发布时间:2014-09-05   阅读次数:1482

    近日报道的“原‘锦绣江南’被诉侵权”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终审结案,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锦绣江南”服务标识及“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烟台百纳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2004年11月,百纳公司依法受让取得“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 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原名为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在经营中,被告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 字)”作为门头招牌,并在店内的菜单、餐具包装袋、餐巾纸盒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字及拼音)”作为服务标识。同时,被告与另一家公司共同 使用jxjnjd.cn域名进行企业宣传,其中网页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字或文字及拼音)”作为标识。百纳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 权,遂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受让取得“锦绣江南”注册商标,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从 事餐饮经营活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面招牌、店内菜单、餐巾盒、餐具包装袋以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 的标识,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还在本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标识进行宣传,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考虑原、被告经营区域并未发生重合,被告诉讼前已经主动变更企业服务标识及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锦 绣江南”相关标识的情形,不再支持原告该项诉请。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商标标识使用的范围,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经营门店的规 模、菜品价格、经营时间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我国《商标法》确定的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天津 芙蓉渝湘江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办的餐厅经营用品上及jxjnjd.cn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的“锦绣江南”服务标识,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 用“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百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89-5653-976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365667427@qq.com。

  •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相关事项?
  • 如何辨别商标受理通知书的真假?
  • 商标受理通知书出来后就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 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后,多久将异议通知
  • 商标被人抢注,现在初审公告期,如何提出异议?
  • 商标注册证书什么时候下发?
  • 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避免撤销三年不使用?
  • 商标续展和商标变更可同时办理吗?
微信扫一扫
微信二维码
137-2107-1773 电话
13721071773  18019906710 电话
公司邮箱 1578196994@qq.com

客服

微信咨询
  • 微信二维码
24小时服免费咨询0551-65171365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