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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规范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3-03-08   阅读次数:131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是我国法院首个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规范文件。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针对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为了解决北京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难题,统一北京各级法院的审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答》。《解答》对于规范北京各级法院对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解答》共16条,对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赔偿要件等作出了规定。《解答》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避风港”,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解答》明确了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直接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直接从事侵权行为,是交易方还是为交易信息的公开传播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然后,进一步判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具体指导作用。对于知道的认定,又明确了两个基本要件,即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关于通知删除规则,《解答》对通知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以及反通知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准确地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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