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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告商评委争“微信”商标
发布时间:2015-03-12 阅读次数:1639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自己申请在先,应拥有微信商标的所有权。昨天,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创博亚太当庭表示将上诉。
昨天上午,在法庭上,创博亚太公司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核准“微信”商标的裁定,并主张自己申请在先,应该是微信商标的所有者。
据了解,2010年11月,腾讯公司推出微信产品前,创博亚太公司就提出了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予核 准注册。商评委陈述,截至裁定作出前,微信用户已超过4亿,考虑到公众利益,为了防止微信用户产生误认、不便和损失,才作出了不予核准的裁定。
创博亚太公司表示,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商评委认定的“不良影响”。此外,他们曾与山东联通合作,“腾讯公司的用户规模一度还没有我们多。”
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商标申请在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公众利益,当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 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
因此,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创博亚太方当庭表示将上诉。
昨天上午,在法庭上,创博亚太公司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核准“微信”商标的裁定,并主张自己申请在先,应该是微信商标的所有者。
据了解,2010年11月,腾讯公司推出微信产品前,创博亚太公司就提出了注册“微信”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予核 准注册。商评委陈述,截至裁定作出前,微信用户已超过4亿,考虑到公众利益,为了防止微信用户产生误认、不便和损失,才作出了不予核准的裁定。
创博亚太公司表示,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商评委认定的“不良影响”。此外,他们曾与山东联通合作,“腾讯公司的用户规模一度还没有我们多。”
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商标申请在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同时还应考虑公众利益,当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 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
因此,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创博亚太方当庭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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