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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商标为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3-20 阅读次数:1591
在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采取先申请原则,即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 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注册实务中,先申请原则的 适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标抢注现象频繁出现。而且,在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引证商标),采取的是商标权有效原则,即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或者人民法院并不对引证商标做任何实体上的审查。
如此,在某些情形下,已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实体上存在权利瑕疵,甚至存在抢注情况,但只要未被宣告无效,其在法律上便能阻挡在后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 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存在商标抢注的嫌疑,即会出现笔者戏称的“黑吃黑”现象。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即存在上述情况。
2012年10月12日,中国籍作家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股“莫言热”。而早在2005年11月18日,自然人侯某已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醉”商标,并成功获准注册,引发业界及公众的热议。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商标。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注册的“莫言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莫言”的注册申请。
对此,申请人王某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局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作出的驳回决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王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认为,申请商标“莫言”与引证商标“莫言醉”在结构、字数及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异,二者虽然均 包含“莫言”二字,但含义完全不同;且引证商标“莫言醉”并不具备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较为简单,之所以引起笔者的兴趣就在于上文提到的商标注册行为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即在先引证商标已存在抢注嫌疑的情况 下,仍然构成对在后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王某申请注册“莫言”商标存在抢注的嫌疑,但具有相同抢注情形的在先引证商标“莫言醉”已经构成了对在后申请商标 “莫言”的权利阻碍,从而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
如此,在某些情形下,已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实体上存在权利瑕疵,甚至存在抢注情况,但只要未被宣告无效,其在法律上便能阻挡在后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 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存在商标抢注的嫌疑,即会出现笔者戏称的“黑吃黑”现象。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即存在上述情况。
2012年10月12日,中国籍作家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股“莫言热”。而早在2005年11月18日,自然人侯某已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醉”商标,并成功获准注册,引发业界及公众的热议。
2012年11月13日,自然人王某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莫言”商标。商标局以“莫言”商标与在先注册的“莫言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莫言”的注册申请。
对此,申请人王某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局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作出的驳回决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王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认为,申请商标“莫言”与引证商标“莫言醉”在结构、字数及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异,二者虽然均 包含“莫言”二字,但含义完全不同;且引证商标“莫言醉”并不具备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误认为申请商标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较为简单,之所以引起笔者的兴趣就在于上文提到的商标注册行为中存在的一种情况,即在先引证商标已存在抢注嫌疑的情况 下,仍然构成对在后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王某申请注册“莫言”商标存在抢注的嫌疑,但具有相同抢注情形的在先引证商标“莫言醉”已经构成了对在后申请商标 “莫言”的权利阻碍,从而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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