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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伯尔”撞上“苏泊尔”
发布时间:2012-05-12   阅读次数:1856
    “苏泊尔”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品牌产品覆盖炊具、小家电及厨房大家电三大领域共800多个品种。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的朱某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饮水机上擅自使用了“SUPPER苏伯尔”字样。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朱某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SUPOR苏泊尔”在字形及读音上均相似,足以误导公众,其行为违法,侵害了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慈溪市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朱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SUPOR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说法]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何为“商标近似”作了详细说明,即“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朱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水机上使用了“SUPPER苏伯尔”标识,该标识与“SUPOR苏泊尔”注册商标的字形及读音均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亦无重大差异,容易造成一般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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