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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起的“小鸟”紧啄“小鸟伊人”
发布时间:2011-08-30   阅读次数:1911
   “小鸟”与“小鸟伊人”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两件商标的权利人围绕此事展开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构成近似”的一审判决。但对该结果,“小鸟”并不满意,而“小鸟伊人”方面亦有其“不近似”的理由。
      上述“小鸟”商标权利人系天津泰丰小鸟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据了解,该公司专业从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及经营,2001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童车、自行车等商品上使用“小鸟”文字商标。2002年9月,泰丰公司在第12类童车、自行车等商品上申请了“小鸟及图”商标,并于次年(2003年)11月获准注册。据悉,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08年认定该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
      2009年6月29日,泰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山东省临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小鸟伊人XIAONIAOYIREN及图”(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理由是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小鸟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悉,争议商标由海阔公司于2002年12月申请,2004年7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减震器、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自行车等10种商品上。
      在此期间,河南省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接泰丰公司举报,查处了当地一家“小鸟伊人”电动车经销商,并作出决定称“小鸟伊人”与“小鸟”名称近似,且“小鸟伊人”字样被显著标识在所查处的电动车体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就泰丰公司的争议申请,商评委2010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小鸟及图’商标的系列商标”,并撤销争议商标在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4件商品上的注册。据了解,争议商标主要由海阔公司许可天津某公司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因此,对于商评委的裁定结果,海阔公司提起诉讼,称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而泰丰公司认为其“小鸟及图”商标已在国内电动车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是对其商标的摹仿,应撤销其在上述10件商品上的注册。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审理两案时,基于海阔公司与泰丰公司的主张,认为海阔公司提交的关于争议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消费者已能将该商标与“小鸟及图”相区分,从而对两者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商评委作出争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小鸟及图’商标的系列商标”的结论正确。由于上述两商标申请日时间相差并不长,泰丰公司相关主张亦未得到法院支持。两案一审审结,海阔公司与泰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目前,海阔公司与泰丰公司均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截至发稿,记者了解到,两案尚在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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