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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1-11-19   阅读次数:1779
     一块著名商标的铭牌,是很多商家眼中的金字招牌。可商标是否算得上著名该谁说了算?昨天(17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14名听证代表围绕著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条件以及著名商标的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等议题展开听证。

  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认定著名商标是否可行

  《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中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表、专家学者以及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人士组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由行政部门主导的评审委员会,是否会让著名商标沾染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在《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征求市民意见时,有市民就提出,商标专用权属于民商事权利,衡量其知名度应当通过市场和消费者的认知。由行政机关认定的“著名商标”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增强部分商标的知名度,但如果认定不当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听证代表叶伟成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诚信体系建设并不完善,著名商标的认定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机构作为认定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管理商标的政府机关,有着先天的优势。听证代表刘峰认为,著名商标认定如采取完全市场化或完全依赖消费者投票的方式,很容易造成部分企业为达到目的采取作弊的手段。他建议,工商部门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建立社会各方参与的机制,综合消费者、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保障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并通过社会监督建立不守法、不诚信企业的退出机制,进而发挥积极作用。

  经营亏损企业能否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除了考量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外,是否还应考量商标注册人的盈利情况和守法情况?《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中提出,申请著名商标的,需要商标注册人近两年经营无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三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类商品前列;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我认为对盈利情况的考量应该有所例外,如市民生活必需的一些物美价廉的商品,可能其利润等经济指标未必位居同类商品前列。如果强制将这条标准列入的话,势必强迫这类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增加利润,这样,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听证代表左龙武建议,应在法规中删去这一条款,让更多的企业有机会申请成为著名商标。

  对于著名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需在三年内无违法行为一条,大多数听证代表均表示赞同。听证代表项荣荣认为,著名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商誉的重要载体,是对其在某一经营领域地位的认可和表彰。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己都不能遵纪守法,那其商品如何能取信于消费者?

  评上著名商标是否就能一劳永逸

  针对曾经出现著名商标名不副实的情况,《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中专门提出,著名商标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并建立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社会评价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商标商品予以撤销。

  “著名商标有了有效期,这就可以督促商标注册人更好地保持商品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名誉。而且,著名商标应在其有效期内保持‘著名’状态,否则著名商标制度就失去了其客观性和可持续性。”听证代表彭镇秋认为,对著名商标建立定期的社会评价可以有效避免部分企业评上后就“一劳永逸”的状况,也便于对市场上著名商标商品的质量状况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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