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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元德”物是人非纠纷连连
发布时间:2011-11-22 阅读次数:2019
近日,随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一场围绕着津门老字号“永元德”所展开的商标、商号争夺战暂时告一段落。不过由该案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却引人深思。
历史溯源
根据公开资料记载,“永元德”是一家于1918年诞生在天津,以经营涮羊肉为主的清真餐饮企业。当时其股东分别为薛、马、王三姓的回族人士。由于以手切羊肉为特色,再加上精心调制的调料,使其成为当时与北京“东来顺”齐名的清真名店。
新中国成立后,“永元德”进行了公私合营,后并入天津市和平区饮食公司。2000年后,由于经营不善,原“永元德基层店”注销,国企随之放弃主张商号及商标权,“永元德”商号成为“无主权利”。虽然由于体制原因,“永元德”倒闭,但在其广大食客,特别是当地穆斯林群众中的影响却难以磨灭,其身后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使其仍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随着国企放弃主张“永元德”商号权利和商标权,市场上很多人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商机。
2001年1月,自然人马桂红率先以“永元德”为字号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全称为“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2001年12月,自然人刘寅将此营业执照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及名称仍沿用了之前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天津市另一自然人陈建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天津市永元德饭店”,并于同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永元德”商标。
纷争连连
陈建强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刘寅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为:“永元德”系百年老字号,且其对“永元德”字号登记在先,陈建强注册“永元德”商标,侵犯了其字号权
该案后经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于2011年结案。据最终审理结果认定,“永元德”虽为老字号,但原权利人并未主张权利,该案中,刘寅亦未能证明其登记在先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不能阻止陈建强申请注册“永元德”商标,双方应在各自的领域内依法使用“永元德”。
陈建强的饭店取得“永元德”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不久,便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寅突出使用“永元德”字样,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刘寅摘掉使用“永元德”字样的牌匾,赔偿损失20万元。
刘寅在该案中答辩称,其企业名称登记早于陈建强,并且其在店面使用的企业名称除简化行政区划名称外,字号、行业内容及组织形式等要素并未缺失,应视为是对自身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目前,由于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各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对于在无法证明其商标注册先于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也无法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及企业名称权利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要求停止企业名称使用的诉求并不成立。
该案日前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刘寅的上述答辩意见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刘寅表示,虽然如今的“永元德”已非原先的“永元德”,但老字号所积淀的历史文化底蕴及巨大的市场号召力仍不可低估,这也正是如今仍有众多的经营主体在争夺和使用“永元德”的真正原因,作为经营者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老字号”维护好,使其发扬光大。
历史溯源
根据公开资料记载,“永元德”是一家于1918年诞生在天津,以经营涮羊肉为主的清真餐饮企业。当时其股东分别为薛、马、王三姓的回族人士。由于以手切羊肉为特色,再加上精心调制的调料,使其成为当时与北京“东来顺”齐名的清真名店。
新中国成立后,“永元德”进行了公私合营,后并入天津市和平区饮食公司。2000年后,由于经营不善,原“永元德基层店”注销,国企随之放弃主张商号及商标权,“永元德”商号成为“无主权利”。虽然由于体制原因,“永元德”倒闭,但在其广大食客,特别是当地穆斯林群众中的影响却难以磨灭,其身后的历史和文化底蕴使其仍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随着国企放弃主张“永元德”商号权利和商标权,市场上很多人看到了其中蕴含的商机。
2001年1月,自然人马桂红率先以“永元德”为字号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全称为“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2001年12月,自然人刘寅将此营业执照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地址及名称仍沿用了之前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天津市另一自然人陈建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天津市永元德饭店”,并于同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永元德”商标。
纷争连连
陈建强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刘寅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为:“永元德”系百年老字号,且其对“永元德”字号登记在先,陈建强注册“永元德”商标,侵犯了其字号权
该案后经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于2011年结案。据最终审理结果认定,“永元德”虽为老字号,但原权利人并未主张权利,该案中,刘寅亦未能证明其登记在先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不能阻止陈建强申请注册“永元德”商标,双方应在各自的领域内依法使用“永元德”。
陈建强的饭店取得“永元德”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不久,便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寅突出使用“永元德”字样,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刘寅摘掉使用“永元德”字样的牌匾,赔偿损失20万元。
刘寅在该案中答辩称,其企业名称登记早于陈建强,并且其在店面使用的企业名称除简化行政区划名称外,字号、行业内容及组织形式等要素并未缺失,应视为是对自身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目前,由于我国企业名称与商标各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对于在无法证明其商标注册先于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也无法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及企业名称权利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要求停止企业名称使用的诉求并不成立。
该案日前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刘寅的上述答辩意见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刘寅表示,虽然如今的“永元德”已非原先的“永元德”,但老字号所积淀的历史文化底蕴及巨大的市场号召力仍不可低估,这也正是如今仍有众多的经营主体在争夺和使用“永元德”的真正原因,作为经营者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老字号”维护好,使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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