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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厂起诉同乡品牌侵权 索赔2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10   阅读次数:1589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和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同处贵州茅台镇,因为荣和烧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MAOTAITOWN”的标识,茅台酒厂认为其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昨天(11月9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茅台酒厂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2011年5月18日,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识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白酒在外包装的显要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同类商品上却标注他人商标是严重违法行为。由于茅台酒厂的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对于该商标理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侵犯茅台酒厂商标,荣和烧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荣和烧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荣和烧坊辩称,在涉案产品上使用“GUIZHOUMAOTAITOWN”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荣和烧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根据法律规定, “MAO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荣和烧坊认为,茅台酒厂以“MAOTAITOWN”作为商品商标欠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更适宜,荣和烧坊作为利害关系人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荣和烧坊使用“GUIZHOUMAOTAITOWN”作为产地地名是在茅台酒厂注册“MAOTAITOWN”商标之前。荣和烧坊的产品生产于2009年,而茅台酒厂商标2010年才成功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荣和烧坊认为茅台酒厂的起诉无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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