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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决:“蒙牛”斩杀“蒙牛勇士”
发布时间:2012-11-09   阅读次数:1520

     “蒙牛”,可谓是国内乳制品行业一个响当当的品牌。近日,这块乳制品行业的金字招牌在一场商标异议案中一审胜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核准“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予以注册的裁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蒙牛”与“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的商标对决,并不是发生在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的乳制品品牌上,而是在第25类服装类别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因不服商评委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蒙牛”异议“蒙牛勇士”

       本案中,引发“蒙牛”提起诉讼的是“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 ”商标。据了解,2003年11月20日,“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 ”商标的申请者(即本案的第三人)陈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商标分类第25类服装、帽、袜、腰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刊登在第1033期《商标公告》上。

       蒙牛公司发现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蒙牛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705150号“蒙牛MENGNIU及图”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悉,第1705150号“蒙牛MENGNIU及图”申请注册日期为2000年12月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核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爬山鞋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09年11月作出商标异议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据悉,商标局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蒙牛公司称陈某复制、模仿其商标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蒙牛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部分维持注册

       在商评委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9955号关于第3808469号“蒙牛勇士   MENGNIUYONGSH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对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705150号“蒙牛MENGNIU及图”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商评委给出了这样的判定:“两商标相比较,被异议商标‘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的主要认读部分‘蒙牛勇士’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蒙牛MENGNIU及图’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蒙牛’,整体上并未产生明显相区别的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摔跤服、雨衣、爬山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摔跤服、雨衣、爬山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和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婴儿全套衣、摔跤服、雨衣、爬山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以外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商评委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摔跤服、雨衣、爬山鞋、鞋(脚上的穿着物)、靴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服装、帽、袜、腰带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正是商评委的这一复审裁定让蒙牛公司不能接受,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裁定

        在蒙牛公司的起诉状中,首先肯定了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构成近似的结论。但是,蒙牛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腰带商品与其拥有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这些商品均为消费者日常购买的普通消费品,构成类似商品。其次,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蒙牛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蒙牛”,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蒙牛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裁定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蒙牛勇士”完整地包含了印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蒙牛”,且二者整体尚未产生明显相区别的含义,两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均为人们的日常穿戴物品,其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近似,商评委认定前述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缺乏证据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综上,北京一中院认为,被诉裁定主要证据不足,遂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9955号关于第3808469号“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商标(即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就蒙牛公司对陈某申请的“蒙牛勇士MENGNIUYONGSHI”提起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据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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