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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即已确权的一件“小榄xiaolan”商标,因权利人黄某地址更换未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地址,致使此商标在一场商标争议撤销案中因相关裁定无法及时送达,最终超过起诉期限。该权利人为争取该商标的维持注册,此后发起行政诉讼并提起申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该申诉申请。
据悉,此案纷争源于2008年3月,因第三人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为已确权的第3417643号“小榄xiaolan”商标(此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表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建筑材料等)提出争议,并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随后商评委作出撤销“小榄xiaolan”商标的裁定,并按照此商标备案地址向黄某邮寄送达,但由于黄某地址已更改其并未收到相关裁定文书。随后,商评委对此进行公告送达。但当黄某发现商标已被撤时,其已超过起诉期限,但黄某依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某称,此前在向商评委提交商标争议答辩中,已注明新地址,商评委应该按照新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相关裁定文书,并认为商评委此前送达为违法送达,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此案中商评委的相关裁定送达依法合理,而黄某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期限,据此裁定驳回。黄某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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