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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带鱼”商标赴京维权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2-12-13   阅读次数:1855

      “去年我们起诉北京某公司商标侵权的案子一审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是‘舟山带鱼’这个品牌,涉及舟山企业形象和舟山人的信誉,所以收到一审判决后,我们协会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收到消息,北京市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了。”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相关负责人说,这是舟山特有的商标,为它维权,永远顶真。

       一年前,“舟山带鱼”进京维权

        2011年1月,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发现北京一家购物中心正出售“舟山精选带鱼段”。由于该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字样而引起协会注意,并认为该标识容易造成公众对“舟山带鱼”这一品牌的混淆。“‘舟山带鱼’是舟山独有的品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该产品的生产方‘申马人’公司未经授权,即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舟山带鱼’字样,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对方在接到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函件后,仍置之不理,因此协会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舟山带鱼”商标维权。

        一审遭驳回,只因证据不足

        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该协会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利,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使用“舟山精选带鱼段”标志的商品的原产地并非舟山海域,但是该协会并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使用“舟山精选带鱼段”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一审法院认定,在原产于舟山海域的带鱼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属于对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并未侵犯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利。”该负责人说,这样的结果,在“舟山带鱼”商标多年维权路上还是首次出现。

        2011年11月30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收到一审判决。随后,协会决定再次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为“舟山带鱼”商标维权。

        一年后,再度维权终胜诉

        时隔一年,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终于收到了期望中的结果,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北京市高院认为:涉案产品是否产自舟山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明涉案产品产自舟山的证据,在二审中被新证据否定,并且被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如银行对账单、采购合同以及舟山某企业提供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是产自舟山,不属于对“舟山”地名的正当使用。“‘舟山带鱼’商标的维权路,协会已走了两年。涉及的多起侵权案件均告胜诉,由此也更加肯定了‘舟山带鱼’这一品牌的重要性、真实性。 ”该负责人说。

         据悉,经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课题组对“舟山带鱼、舟山大黄鱼、舟山三疣梭子蟹”再次进行价值评估,2011年度的评估价值已分别上升为28.04亿元、4.52亿元和12.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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