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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广东省自然人肖志夫在演出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朗朗LANGLANG”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钢琴家郎朗对该商标提出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肖志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争议商标为第5115609号“朗朗LANGLANG”商标,由肖志夫于2006年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郎朗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商评委以争议商标构成对郎朗姓名权益的损害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肖志夫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肖志夫诉称,争议商标“朗朗”与第三人姓名“郎朗”存在显著区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上,与第三人取得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间的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第三人相联系。被告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姓名权”的结论,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姓名权的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郎朗已成为公众人物。争议商标与郎朗的姓名极为近似,核定使用的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与郎朗广为人知的钢琴表演存在一定共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郎朗的姓名权,同时可能会降低郎朗在公众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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