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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之争”今日过堂 华润要求合肥两公司赔偿20万
发布时间:2012-05-31   阅读次数:1675
    5月30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状告安徽合肥两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合肥高新区法院“过堂”。原告华润公司要求在商标中使用“万象城”、“the mixc”等字样的义福房地产(合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统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方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案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及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经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取得“萬象城”、“the mixc”、“MIXC”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为十年。华润(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多地开发的高端城市综合体,均命名为万象城。2010年9月,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授权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无偿使用“萬象城”和“the mixc”商标及近似名称。现华润置地(合肥)有限公司在合肥政务新区的华润万象城项目,正在开发建设和招商中。
    而由两被告公司建设运营的“松芝万象城”商业项目,在户外、模型、印刷品、网络等推广物料上,大范围使用“万象城”名称及LOGO图形进行营销。“松芝万象城”还在其建筑物门头及效果图上,将大幅“MIXC松芝万象城”字样的灯箱悬挂于项目的建筑外立面及营销中心门头上,在社会和公众中造成误导和混淆,给华润万象城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原告代理律师还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文件、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两公司停止侵害行为、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对此,被告两公司的联合代理律师称,被告两公司从未在商标上使用过“the mixc”等字样,被告公司依法取得“松芝万象城”商标的使用权,使用中也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而且在注册之前也并不知道“万象城”已经成为著名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代理律师还出具了商标注册证、招商手册等证据。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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