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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东豪园”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2-08-09   阅读次数:1607

       8月6日,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和南充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作出的“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结果的文件。这起因商标抢注引发的商标争议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华立公司在经历一年多的等待后终尝胜果。

  据了解,重庆人王某2006年6月以自然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新东豪园”商标,类别为36类,用于不动产销售等服务上,2009年11月14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王某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10年5月末,王某向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反映华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报刊、户外广告、车身广告、房屋销售资料上使用“新东豪园”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局予以保护,并向房产公司提出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或合法使用(使用许可或转让)的要求。

  高坪工商局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查明华立公司系重庆来南充投资的企业,2003年11月3日办理工商登记,核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销售经营活动。2004年1月20日,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高坪区宾馆路180亩土地所有权,2004年9月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将该楼盘项目取名为“新东豪园”,在依法办理房产开发相关手续后,分三期进行开发,投诉之时已完成一、二期工程,取名为“新东豪园·美丽山”的三期工程正在修建中。在开发该项目的过程中,房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以及路牌、灯箱等广告形式进行楼盘宣传,“新东豪园”楼盘项目已成为当地知名房产项目,已为广大市民所熟知。但由于该公司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没有注册该商标。

  为处理好这起商标侵权投诉,2010年6月7日,高坪工商局主持了一次调解会,让当事双方当面交换意见。会上,王某认为华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华立公司却认为“新东豪园”系自己开发楼盘的名称,且使用在先,该项目一旦结束不会再继续使用,既无主观侵权故意,又无购买该商标的必要。故调解会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20日,华立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注册不当的“新东豪园”商标。

  商评委在受理该争议申请后,将华立公司的争议情况告知王某,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予以答辩,王某未予答辩。经商评委依据《商标法》和华立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确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本案应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作出撤销“新东豪园”商标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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