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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小肥羊欢乐城”一审之后难欢乐
发布时间:2012-08-07   阅读次数:1634

        近日,备受关注的知名餐饮服务品牌“小肥羊”争议“锡林小肥羊欢乐城”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就该案判决认为,第三自然人何某在饭店管理等服务上注册的“锡林小肥羊欢乐城”商标侵犯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餐饮管理分公司(下称北京小肥羊公司)“小肥羊”在先商号权,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作出的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据介绍,“锡林小肥羊欢乐城”确权于2008年6月,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5类饭店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等。2010年7月,北京小肥羊公司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肥羊”字号构成权利侵权,并构成对其“小肥羊”驰名商标商标的复制模仿,遂请求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行业特征方面有所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北京小肥羊公司未获得其母公司授权,其以“小肥羊”商号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商评委驳回了北京小肥羊公司的争议申请。

  此后,北京小肥羊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诉称,小肥羊”在此前多起案件中曾被认定为知名商号及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小肥羊”商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该案审理认为,虽然“小肥羊”商号及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均为小肥羊公司,但由于原告是小肥羊公司的分公司,与“小肥羊”商号及引证商标的使用存在荣辱与共的密切联系,因此认定北京小肥羊公司在此案中是“利害关系人”。同时,在小肥羊公司使用的“小肥羊”商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注册在饭店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为其与小肥羊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小肥羊公司合法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北京小肥羊公司的诉讼请求,商评委原裁定被判决撤销。

  截至记者发稿前,商评委及第三人方面尚未就是否上诉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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