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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京浙两家“四季沐歌”间的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浙江省嘉兴市四季沐歌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嘉兴四季沐歌公司)在小型取暖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四季沐歌”商标,异议阶段被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提出异议,最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嘉兴四季沐歌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商评委。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由嘉兴四季沐歌公司于2003年11月申请注册的。该商标进入异议期后,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3件“四季沐歌及图”商标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据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称,其3件引证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已与其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过,该理由未获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
而据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取暖器商品上,该类商品包括有电暖气、电热毯、浴霸等,主要用于室内取暖,部分商品还兼具照明等功能。该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照明灯等在功能、用途方面关联性较强,应属类似商品。而且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将“四季沐歌”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先,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相应宣传,嘉兴四季沐歌公司应该知晓该情况。据此,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针对商评委裁定,嘉兴四季沐歌公司起诉时提出了两点主张,首先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其次其是位于浙江的企业,并不知晓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四季沐歌”商号。
据一审判决载明,嘉兴四季沐歌公司上述主张均未获认可,商评委裁定被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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