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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林丹商标被猪饲料公司抢注,仅刘翔两个字作为商标就被申请了43次,叶诗文3个字也被申请注册成游泳衣的商标。
借助奥运一把火,体育明星红火的商业价值人人见了眼馋,个个都想揩“油”。抢注体育明星商标,就是“占便宜”的一种。但是“林丹”入了猪口,商标与企业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猪们没感觉,可林丹和“林丹迷”们不会感觉很爽吧。
虽说《商标法》强调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但是抢注者们是不是还应考虑考虑抢注的“合理性”呢?如果商标名称与对应的产品落差过大,明显属于“拉郎配”,甚至风马牛不相及,在消费者眼里就成了笑话。如此抢注来的商标与其附着的产品能否相得益彰,进而促进销售并最终赢利呢?结果不言自明。
强扭的瓜不甜。抢注者认为,抢得先机,待价而沽是“王道”。其实,这种思想早就被事实证明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只有独家拥有且附着了产品价值内涵的商标,才能真正具有品牌带动能力和商业价值。这一基本的品牌理论更是早被世界诸多知名品牌的成功案例所证明。
为抢注而注册,非为产品而注册,只是一种商标“投机”行为。商标究其本身来说只是一个符号,本无价值,只有当它与产品结合在一起,形成有形与无形的完美一体时,才能形成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据了解,有九成抢注商标成为闲置商标。抢注商标者,大多想通过转让而谋利,因为申请注册费用很低,而好的商标转让费则可能很高,但这样的好事凤毛麟角,并不常有。这就使得更多遭抢注的商标被束之高阁,成了“剩女”,很多成了“老姑娘”而难以嫁出。这无形中既消耗了个人的财富,也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笔者以为,如此商标抢注,“乱抢、乱用、乱扔”,终究会是强扭的瓜难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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