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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年来争执不断“莎丽”与“丽莎”商标之争“莎丽”胜诉
发布时间:2012-07-28   阅读次数:1413

     “莎丽”和“丽莎”,两个听起来都很美的名字,但如果放在同一类商品的商标上,对于商标持有者来说,也许并没有那么美好。12 年里,持有“莎丽”商标的莎丽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与注册“丽莎”商标的丽莎卫浴即现在的伟莎卫浴公司之间,围绕商标是否涉及恶意抢注和侵权,经历了多次申诉、应诉。直到2012年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才让这起诉讼尘埃落定。刘凤祥和肖某,莎丽公司曾经的两位股东,因为商标,从当初的生意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给行业后来者留下了思考。

       ■“丽莎”是否抢注“莎丽”10余年争执不下

       事件的起因是商标权。2000年,丽莎洁具厂(现在为伟莎卫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廲莎Roser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热汽沐浴设备、澡盆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9年8月28 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伟莎公司。

        莎丽卫浴公司认为这一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此,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认为丽莎公司的“廲莎Rosery及图”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莎丽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于2004年3月2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1年8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这下伟莎公司也不干了。因为不服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莎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肖某作为丽莎洁具厂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莎丽公司在淋浴柜等卫浴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莎丽”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仍让丽莎洁具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作为被异议的商标“廲莎Rosery及图”,其显著识别文字“廲莎”很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读为 “莎廲”,故而丽莎洁具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伟莎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曾经的生意伙伴对簿公堂法院终审判“丽莎”侵权

       对于法院的判决,伟莎公司显然不服。之后,伟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莎丽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莎丽”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伟莎方面称,公司负责人知晓的是莎丽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SALLY”,与被异议的商标差别巨大。“廲莎”的申请属于正当注册行为,不能证明伟莎公司是刻意复制、模仿、恶意抢注。

        其实,中山卫浴企业大多都知道莎丽和丽莎之间的联系。莎丽公司于1999年2月10 日的公司章程及股份转让协议显示,刘凤祥和肖某均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肖某于1999年6月17日将持有的莎丽公司股份转让给刘凤祥。而根据企业查询资料得悉,丽莎洁具厂成立于1999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肖某。

       伟莎方面在法庭上答辩称,丽莎洁具厂成立于1999年9月,肖某离开公司后一年即2000年才申请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其与莎丽的商标只能为近似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莎丽公司并未注册“莎丽”商标。莎丽公司看到丽莎洁具厂发展规模壮大,恶意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和复审,严重损害了丽莎洁具厂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由于中国消费者有从右到左认读汉字的习惯,因此“廲莎”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认读为“莎廲 ”,该文字与莎丽公司在先使用的 “莎丽”商标相同。这也就是说,异议商标持有人是在明知“莎丽”为莎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近似的被异议商标。

        2012年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后认为,肖某此前为莎丽公司的股东,主要负责“莎丽”浴盆的投资、生产、经营管理,为了促进莎丽牌淋浴柜销售,肖某专门为莎丽公司配套生产过系列淋浴盆。同时,证据显示,肖某代表莎丽公司参加了展会。作为丽莎洁具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莎丽公司在淋浴柜等卫浴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莎丽”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仍让丽莎洁具厂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维持原判,伟莎方面的要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品牌乱象折射出产业的混乱无序

        7月9日在中山落幕的中国淋浴房展览上,没有见到“伟莎”的身影。有与之相熟的媒体同行告诉记者,因为伟莎对展位不大满意。这一点无从考证,但或许与5月底输掉的官司有关。说起这12年的诉讼之路,刘凤祥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我们在美国和英国注册了两家公司,不过不会用莎丽的品牌,将注册新的品牌,定位于中端消费者。”他说起了公司的发展计划。对于曾经的生意伙伴和这长达12年的纠纷,他似乎不愿意多说。“现在淋浴房企业取名很乱,你看,把我们的英文商标少一个字母就在那里做了。”他向展馆一侧指了指。

        记者在展会上逛了一圈也有同感,和许多门槛较低的行业一样,淋浴房卫浴行业因为进入门槛低,国家没有行业标准,所以进入者众多。记者看到,克霖顿、法拉利、华尔门,格雷仕以及名字中有 “丽”、“莎”、“高”字样的特别多,一不小心很容易混淆。“现在很多人进入这个行业,做老师的,做家电的,做五金的,包括你想进来也可以。”博莱顿卫浴有限公司总经理段军会对记者打趣道。段军会表示,淋浴房卫浴行业这一块现在很“乱”,“你不要去迷信网上评出的什么十大品牌,你今天注册,明天就可以拿十大了。”刘凤祥也感慨:“仿我们产品的一大把,只能把我们自己做好就行了。”

       目前,我市上规模的淋浴房企业有130多家,但品牌在国内具有知名度的不超过10家,“莎丽”和“丽莎”的商标权之争,也许正从侧面反映了淋浴房发展产业最初的混乱和无序,以及企业老板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

       令人遗憾的是,伟莎公司的“丽莎”商标于2010年12 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目前发展状况良好。公司介绍的网页中称“公司在国内拥有500多家专卖店组成的营销网络,系列产品还远销英国、爱尔兰、丹麦、挪威、德国、俄罗斯、澳洲等国,赢得了世界各国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如今的终审判断,对于伟莎意味着什么?如果不是当初的“丽莎”商标,伟莎公司也就不会为这场诉讼耗费心力,也不会面对已经被打造成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丽莎”属于恶意抢注的现实。“莎丽”和“丽莎”,这两个让常人容易混淆的名字,法院给了它们最终的判决。但这两朵中山淋浴房行业的 “姊妹花”之间的纠纷注定会成为其他后来者的警钟和镜鉴。

        一位淋浴房行业业内人士说,如果“丽莎”只是小打小闹、不起眼,没有做得那么好或者中途经不住竞争倒下了,这场诉讼就不会坚持下去。“这个行业有很多人是出来单干后做大的,莎丽卫浴公司后来也有人出来自己做,但并没有闹到要打官司的地步。”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外人也许无法真正弄清。这位人士感慨。从客观上说,丽莎的发展刚开始时也许是占了品牌相似的便宜,但后来的发展靠的还是实力。如果当初没有注册这个品牌,而是其他品牌,就不用面对现在的局面。“打造一个品牌的知名度不容易啊。”

       虽然打了10多年官司,但莎丽和伟莎两间公司的生产并未受到影响,各自都在良好的轨道上运行。莎丽公司的杨经理表示,公司接下来将申请行政撤销伟莎公司的注册商标。“或许两三个月,或许半年,他们现在还是可以卖丽莎品牌的商品。”

        记者手记

         搭便车占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莎丽”和“丽莎”,这两个只是顺序颠倒的名字,有时候看着看着也一时分不清谁使用在先,谁是侵权。这可能也是消费者的感觉。对于企业取名“搭便车”的行为,究竟是占了便宜,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呢?这也是初创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中亿律师事务所的王向东律师表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中山和北上广的情况不一样,北上广以版权侵权居多,但中山主要是专利侵权,包括专利技术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这些在小家电行业特别多,至于近似商标侵权则较为普遍。在国外,一家公司取名首先想到的就是最好是和别人的有很大差别,但在中国,初创企业特别容易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傍名牌”,希望通过相似性,混淆消费者的试听,达到出售商品的目的。这可能与初创企业的短视有关,“赚一笔再说,不行再退”——看重短期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搭便车”占到的是小便宜,毕竟也沾了知名品牌的光,特别是三四线城市某一品牌知名度辐射不了的地方,这些“杂牌军”便可大行其道。有些企业考虑到时间和精力,也考虑到这些小企业不足以形成竞争,所以一般睁只眼闭只眼,不会选择诉讼。但如果遇到维权意识强的企业,那么“搭便车”的行为则必定落得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莎丽”和“丽莎”的商标之争,虽不知道当初是否出于“搭便车”的考虑,尽管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公司运营受到的影响较小,但现在看来,审判结果对“丽莎”是极为不利的。10多年打造的“丽莎”这一知名商标,如果被撤销,那将是伟莎公司一道难以平复的伤痛。

         你真想做好一家企业吗?那么,先从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起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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