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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商标“烦恼”
发布时间:2012-07-23   阅读次数:1667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帮助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解决知识产权麻烦。不过,代理机构本身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也会遭遇类似商标、字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遇到自身从事行业相关的专业问题时,他们会如何应对?

       为此,记者经过大量调查采访,搜集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并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者进行探讨。

      “集佳”遭遇各类“集佳”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集佳公司)成立于1995年,目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一,其商标代理量长期位居同行业前列。不过,集佳公司也是目前遭遇自身商标麻烦较多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之一。

       2005年3月,集佳公司将北京博导集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博导集佳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于2004年2月的博导集佳公司被诉在其网站、宣传手册等商业宣传及商业交易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博导集佳”标识,该标识与集佳公司的“集佳UNITALE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据了解,集佳公司已于2000年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取得“集佳UNITALEN及图”商标,该公司认为博导集佳公司所从事的服务与其完全相同,而且突出使用的“博导集佳”标识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更为关键的是,博导集佳公司在向相关公众发送的传真中宣称为“国内最大规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

       该案一审中,法院认定集佳公司对“集佳”字号享有在先权利,博导集佳的企业名称中虽在“集佳”二字前增加了“博导”二字,但基于双方所从事的服务相同,因此博导集佳在其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集佳”字样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难以与集佳公司的“集佳”商标区分,造成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及混淆的后果,已构成商标侵权。随后,博导集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最终以博导集佳终审败诉而收场。

       该案虽已审结多年,但是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博导集佳”并未就此销声匿迹。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目前北京、广东、广西等地依旧存有数家名为“博导集佳”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此,记者采访了集佳公司相关负责人,得到的回复是目前博导集佳公司北京总部已经更名,其他分部也在陆续更名当中,网络上的信息可能是过去没有更新过的。

       除民事诉讼外,集佳公司还遭遇过与“集佳”商标有关的数起行政诉讼,涉案的“集佳”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包括杀虫剂、瓷漆、自行车等。

       据了解,在这几起行政诉讼案件中,集佳公司曾多次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主张其“集佳”商标已成为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且享有“集佳”字号的在先权利,但均未获支持。

       以集佳公司与北京市顺意生物农药厂(下称顺意农药厂)的“集佳”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为例,顺意农药厂于2003年1月提出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集佳”商标,并于2004年10月获初步审定。该商标公告期内,集佳公司以其引证的“集佳UNITALEN及图”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顺意农药厂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构成抢注、复制、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作为理由,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

      2009年4月,商标局裁定集佳公司上述理由不成立,核准该商标注册。在异议复审阶段,集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交了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主要为相关媒体对其的新闻报道、有关协会对此知名度的证明文件以及国内近年来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量排名等。商评委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集佳公司的“集佳”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注册在杀虫剂商品上的“集佳”商标与注册在法律服务上的“集佳”商标,不会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最终,顺意农药厂“集佳”商标被核准注册。集佳公司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败诉。

       与该案相类似的还有集佳公司与自然人江某的“蓝宝集佳LANBAOJIJI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与天津吉港黑马自行车有限公司的“集佳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

      “万慧达”京冀维权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万慧达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代理机构。该公司于2001年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万慧达知识产权”、“WAN HUI D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等商标。2009年6月,其“万慧达知识产权”商标还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是国内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少数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代理机构之一。

      2008年,该公司发现一家名为“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慧达公司)的代理机构,并随后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慧达公司则认为其企业名称是经依法登记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因此其被诉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其也不知晓万慧达公司的知名度。

      针对慧达公司答辩主张,万慧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其宣传、业界资质、代理的著名案件等大量证明其知名度的证据材料,为该公司最终胜诉该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法院对该案的认定,万慧达公司已经证明在慧达公司成立前,该公司商号“万慧达”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万慧达公司与慧达公司均同处北京地区,经营范围相同,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登记在后的慧达公司应主动避免选择与在先登记注册的“万慧达”可能构成混淆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除上述案件外,万慧达公司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发现了一家使用“万慧达”作为商号的代理机构,其全称为“石家庄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据了解,该“万慧达”主要从事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在内的与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与万慧达公司所从事服务相同。为此,万慧达公司将石家庄“万慧达”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万慧达公司与石家庄“万慧达”达成协议,后者立即停止侵犯“万慧达”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石家庄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安理”遇洋所异议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下称安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及诉讼业务是该所业务领域之一。该所曾向商标局申请将其商号“安理”作为商标注册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但被英国A.O.服务公司(下称AO公司)提出异议。

       据了解,AO公司提出安理律师事务所申请的“安理”商标,是与该公司存有密切关联的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最先使用。依据AO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在北京设立办事处,1995年开始以“安理”作为中文名称从事法律服务。根据1999年第一期《中国律师》杂志刊登的“98全球律师事务所50强”一文,AO公司被列为1998年“全球最大的50家律师事务所”第10名。据此,AO公司认为“安理”既是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字号,也是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在该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评委据此裁定,安理律师事务所与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同处北京市,同属法律服务行业,理应知晓“安理”为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字号和在先使用的商标,却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的服务项目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就其字号、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与利益,并不予核准“安理”商标注册。

        据安理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称,AO公司或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仅在极少量的信函或合同中使用了“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作为中文译名,从未显著使用“安理”,因此“安理”至多是AO公司中文译名的一部分,而非商标。

       对此,一审判决表明,AO公司涉案证据虽可以证明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中国设立了相应办事处,但无法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已将“安理”作为商标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并需重新裁定。AO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商评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并予以“安理”商标核准注册后,AO公司将“安理”之争拖入循环诉讼程序。截至发稿时,尚未有最终定论。

      “惠诚”险遭抢注

      惠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原隶属于司法部,是当时的4个国办律师事务所之一。2001年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迄今该所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

       据了解,2001年改制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并未将“惠诚”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李某于2003年12月向商标局提出“惠诚”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并随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北京宝龙奇信息中心(下称宝龙奇中心)。

     “惠诚”商标进入异议期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称“惠诚”由该所独创,一直作为商号对外宣传和使用,已成为该所的代名词。宝龙奇中心的申请的“惠诚”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于该所提供服务相同,已构成对其在先权利的侵害。

        不过上述主张并未获得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支持,宝龙奇中心申请的“惠诚”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幸好在随后的行政诉讼阶段,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胜诉,才避免了商标被抢注的尴尬。

        据该案判决,法院确认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由惠诚律师事务所承继而来,享有“惠诚”的在先字号权益。在此基础上,依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所提交涉案证据,该所原系司法部部属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司法部的部属律师事务所的数量非常有限,法院认为,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对该类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均有所认知。在此情况下,宝龙奇中心却仍在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律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惠诚”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已构成对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在先字号权益的损害。

      “德恒”与“德衡”

       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德衡公司)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办理商标业务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2009年8月将“DeHeng IP  Law,LLC”商标申请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使用,但被商标局于2010年8月3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8月申请的“德衡律师Deheng  Law Firm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复审阶段,商评委认为,两件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DeHeng”,申请商标还与引证商标文字“德衡”呼叫相同,如将申请商标核准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的服务类别上,消费者会认为两商标权人为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存有关联。

       据介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前身为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山东省青岛市设立的分所。此后,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脱离关系,并更名为现有名称。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1995年召开第一次合伙人会议时,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曾与其签署协议,双方名称发生冲突必须解决时,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改名。

      不过,对于双方的上述历史,商评委未予审理。对此,德恒公司起诉商评委时称,前述历史事实与该案具有重要关联,能直接影响该案审理结果,商评委不予审查属于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德恒公司还提出,根据协议,该案引证商标本身具有权利瑕疵,其注册和使用不仅违反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商标不得妨碍德恒公司该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审结该案,并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从业者观点

      结合上述案例,记者采访了两位行业从业者。

      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马翔认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相关代理机构在获得一定知名度后,自身商标和字号也不可避免会遭遇恶意抢注,但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抢注问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做到未雨绸缪,对自身商标和字号做到商标全类注册以规避风险,再者只能期待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

       北京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江锋涛则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提起的关于自身商标被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通常会取得胜诉,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多败诉,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缺少驰名商标,并因此不能得到在跨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强保护。对此,江锋涛认为,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品牌的宣传推广和对商标的使用,以求最大限度内增强商标的知名度,使其为大众所广泛知晓。同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自身商标进行宣传使用时,要注重对相关使用证据进行存档,一方面可以为日后申请驰名商标所用,另一方面也能为胜诉类似诉讼奠定更加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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